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以外的房屋租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查看《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