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以外的房屋租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