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工矿区以外的房屋租赁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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