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八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三章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次承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三章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