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且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