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房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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