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五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