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章 转 租 第二十七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的租期,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