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房地产权转移,受让人应当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且享有出租人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