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第三人的;
(四)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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