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一)房屋共有人;(二)原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