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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