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