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投诉工作机构协调投诉事项时,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投诉工作机构协调投诉事项时,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