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以及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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