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受理投诉事项;
(二)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重大投诉事项处理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投诉情况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投诉工作。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时要求对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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