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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