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