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户籍管理、死亡、商事登记、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税务、医疗、服刑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数据的信息共享,为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提供信息数据支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比对,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比对,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