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