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