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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