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失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少收的失业保险费或者退还多收的失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