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01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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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 第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 第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 第六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第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 第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 第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第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 第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 第十六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第十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 第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 第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 第二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在本省最后参保地是其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服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失业人员按月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凭本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户籍管理、死亡、商事登记、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公积金、税务、医疗、...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失业保险基金、用...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失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少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时间按月计算。 本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自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至领取失业...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