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