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服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受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每年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情况,并建立失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核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的相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的相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