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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