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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