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