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参保地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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