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