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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