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