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