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