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管理人、清算组应当通知参保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依法清偿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