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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