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
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求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