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