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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