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