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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