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