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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