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