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