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