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网络、电话等举报投诉途径,并线接入统一查处平台,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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