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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