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