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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