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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