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两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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